关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4-03
根据《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精神,2018年2月我校完成了参保登记和相关信息审核工作,从2018年3月起,六安市社保局将对我校开始按月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20%;职业年金,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4%,单位缴纳8%。
二、代扣个人缴纳金额变化情况。在养老保险未参保前,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在职人员近几年一直按照2014年10月调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扣发金额在工资条目“预扣养老金”中体现。自2018年3月起,已参保的在职人员将按2016年执行的月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代扣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原工资发放中的“预扣养老金”改为“事业养老金”,并增加工资条目“职业年金”,其他各项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2018年4月起,因据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我校在职人员的实发工资会有较大的减少。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暂按原标准执行。
三、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预扣养老金”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的差额部分,待进行清算后,多退少补。
人事处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