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5
根据人社部[2008]42号、皖老字[2007]1号和皖老字[2012]5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执行范围
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执行标准
1、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按其病故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2、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4、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5、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工资从死亡下个月起停发。
6、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距春节超过6个月的享受当年春节慰问费一半,死亡时间距春节不超过6个月的(含6个月)享受春节慰问费全额。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院人[2007]79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