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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4

(院发〔200299号)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的类别

1、国家公派:指根据国家派遣计划和选拔标准,被选派出国学习或从事合作研究等活动,并由国家资助的出国形式。

2、学校公派:指学校根据与国外校际间或与社会团体、研究机构间的文化、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协议,按照培养计划选派出国学习或从事合作研究等活动,并由学校或接收方资助的出国形式。确因需要由学校资助出国学习人员,除非学习费用(含置装费、生活零用费、学习工具和学习参考书补助费、书报费、交际费)不予报销外,余下费用按公派出国予以安排,其中“伙食费、住宿费等”按所在国我国留学人员的中等消费水平核报。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要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

3、自费出国:不属于上述形式的为自费出国。

二、出国的办理

 (一)出国条件及审核

1、出国学习人员在学校工作须满三年以上,品德优良,45周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教师等。

2、在职教职工一个月以内的学校公派或自费出国,由办公室审核办理。

3、除上述第2条情况外,由人事处审核办理。

4、鼓励下列人员出国:取得国家公派资格者;有校际等交际或合作协议者;由接收方提供经费的其他科技合作者。

5、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接收方的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并履行请假手续。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校领导审批。

5、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做好出国前的工作交接手续。

三、出国人员的管理

1、出国期限与延期:出国攻读学位的期限为三至五年,其他视邀请函等确定。已经在国外的人员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在职教职工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出国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其编制纳入院内流动编制。

3、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出国学习人员,工资暂不发,不享受院内岗位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其出国期间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事故费用,待回国报到上班后按学校在职在岗人员标准予以处理。回学校报到后补发工资。

4、自费出国人员,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学成归来,愿继续为院效力,经研究后可按学校公派处理其学杂费用等相关事宜。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保留追回应返还或赔偿给学校的各项费用的权利。

6、逾期未归的在职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未归人员的配偶如系照顾调进我校工作的,其配偶须调离我校。退还学校提供的一切费用并缴纳等同于退还费用两倍的违约金。学成归来不满5年服务期的出国学习人员要求调动,其处理办法与“逾期未归”人员相同。

7、校派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与学校签定合同,并由公证处公证。

四、学校热忱欢迎出国留学人员回学校工作。对在国外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学校将根据稳定和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相应工作和落实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即行终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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