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教职工校内流动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04
(院发〔2001〕43号)
一、流动的原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流动:
(1)有专业技术职务而在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到专业技术岗位后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并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的;
(3)有某种特殊专长,变换工作岗位后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
(4)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变换工作岗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流动:
(1)工人要求“以工代干”,进入党政管理机关干部岗位;
(2)无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要求进入教师队伍;
(3)无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进入专业技术岗位;
(4)自负盈亏单位职工要求进入财政拨款单位;
(5)缺编单位职工要求进入超编单位。
二、流动的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流动的理由。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同意调出。
3、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同意接收。
4、人事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有副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与组织部共同研究)。
5、教职工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
6、一般教职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有副科以上职务的与副高以上技术职务的报校党委审批。
7、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8、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