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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教职工校内流动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04

(院发〔200143号)

一、流动的原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流动:

1)有专业技术职务而在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到专业技术岗位后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并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的;

3)有某种特殊专长,变换工作岗位后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

4)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变换工作岗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流动:

1)工人要求“以工代干”,进入党政管理机关干部岗位;

2)无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要求进入教师队伍;

3)无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进入专业技术岗位;

4)自负盈亏单位职工要求进入财政拨款单位;

5)缺编单位职工要求进入超编单位。

二、流动的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流动的理由。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同意调出。

3、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同意接收。

4、人事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有副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与组织部共同研究)。

5、教职工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

6、一般教职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有副科以上职务的与副高以上技术职务的报校党委审批。

7、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8、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编。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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