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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 行 )

发布时间:2009-1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博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考古、古建筑维修及文物技术保护、博物馆学研究、博物馆保管、陈列、群教及文物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爱岗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六条  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1
、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17年,受聘担任馆员职务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参加由省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态,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条其中之一:
1
、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2
、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3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3
、承担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第一完成人);非第一完成人的其他主要参加者另须撰写本专业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4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1项二等奖或2项三等奖,或1项三等奖及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
(三)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田野考古专业:具有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5项大型考古发掘,或主持2项大型考古发掘,并主持1 项国家级考古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2
、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大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大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8次大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
3
、藏品保管专业:主持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5000件藏品,编制5000份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600份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5000件文物鉴定经历;
4
、群众教育专业:具有很高的讲解造诣,完成400场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10项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
5
、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规划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大型文物保护项目或大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6
、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主持10次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10000件各类文物。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2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主要撰写者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撰写本专业1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2
、撰写5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1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三)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田野考古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田野考古发掘经验,主持4项大、中型考古发掘或考古科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2
、陈列设计专业:具有主持中型陈列、展览工作的能力和承担中型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任务的能力,主持6次中型陈列、展览设计,经验收认定合格;
3
、藏品保管专业:主持或参与制定藏品的征集、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直接管理2000件藏品,编制2000份藏品目录和编目卡,建立300份藏品档案,并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有3000件文物鉴定经历;
4
、群众教育专业:具有较高的讲解造诣,完成200场讲解任务并独立撰写6项大型陈列讲解稿或科普宣传材料;
5
、文物保护专业:具有主持制定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重要古建筑维修保护设计方案的能力,主持实施5项中型文物保护项目或中型古建筑维修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
6
、文物鉴定专业:对某种类别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主持5次省级以上某种类别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独立鉴定5000件各类文物。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二)、(三)、(四)款其中二款:
(一)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并撰写4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8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4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三)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经验收认定合格,在国内本专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三)、(四)、(五)款条其中一款:
(一)撰写4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或撰写6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其中2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二)撰写或翻译(合作撰写须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主要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经验收认定合格;
(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学术论文”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省级以上报刊学术理论版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字数在3000字以上,不含通讯报道、介绍性文章和文摘;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国家级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省级刊物”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详见《国家级刊物目录》)。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获奖包括:田野考古奖、优秀工程奖、精品陈列奖、讲解员大赛奖等相关奖项。本标准条件中参与获奖指国家级奖项的前5名参与者,省(部)级奖项前3名参与者,市(厅)级奖项的第1名参与者。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科研成果、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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