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扣标准调整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31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六安市直2020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20〕166号)和《关于调整2021年度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六市金管〔2020〕58号)文件精神,我校于2020年6月(根据2019年个人收入情况)完成了2020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于2020年12月完成了2020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和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学校将从2021年1月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标准调整在职人员的各项代扣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六安市各项社保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020年1月开始调整,1-12月缴费差额(2018年岗位变动人员收入变动较大,故差额较多)将在2021年1月份工资中核扣(退)。
2.在职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新标准将从2021年1月开始执行。
若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电话:3305071。
特此说明。
人事处
2020年12月31日